《山丹县党员干部带头遏制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的规定》已经县委常委会第20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8年8月7日以中共山丹县委办公室、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发〔2018〕151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条为反对高价彩礼,有效抵制婚嫁陋习,引导党员干部带头遏制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共树新时代新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甘肃省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的指导意见》《张掖市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的实施意见》《山丹县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带头抵制高价彩礼,做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表率。
第三条党员干部要动员教育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传播勤俭家风,树立婚嫁新风,拒绝高价彩礼、摒弃陈规陋习,做文明节俭新风尚的推动者、实践者。
第四条党员干部操办婚嫁、丧葬事宜,应从严控制规模,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不得盲目攀比、铺张浪费。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婚丧事宜报备制度,把执行相关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或年度工作总结必须报告的事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一律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同时抄报县纪委;党员干部向县纪委报告,婚嫁事宜应在举行婚礼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丧葬事宜应在葬礼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情况。
第六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约束,对婚丧事大操大办和索要高价彩礼等行为的党员干部,严格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纪委监委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党员干部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索要高价彩礼,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视其情节,依纪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群众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进行监督。对实名举报索要高价彩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问题的个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物质奖励。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为各乡镇、村社(社区)、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